四川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1556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5栋6层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GJXG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男,生于1967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参工)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