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2民初483号
原告: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金龙家园30#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府(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河路东海域-**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 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高原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