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越星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超越星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8805号
原告:成都超越星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5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左薇。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案件由来:原告成都超越星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裁定理由:2020年11月1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2020铭腾果业冷库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成都超越星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安装冷库工程,工程地点在蒲江县。因***未支付剩余款项,成都超越星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本案起诉材料,可以确定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案涉工程位于蒲江县,故本院应由蒲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