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2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通时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通时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通时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本金2374461.50元。
执行中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已对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消措施。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通时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通时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37446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强
审判员***
审判员**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