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97号
申请人:都江堰市新众方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新华社区土桥新街94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幸科技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
法定代表人:税超男。
申请人都江堰市新众方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1990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账户5837××××0015存款11199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