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税超男。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什劳人仲裁字(2020)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419.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 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