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税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与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什劳人仲裁字(2020)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95,873.46元,已执行15,873.4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15,873.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什劳人仲裁字(2020)9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