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287号
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惠和村二组16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红。
被申请人成都千禧众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德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千禧众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千禧众仁房地产有限公司7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7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