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2993号
原告: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机投镇花龙门村3社48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原告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