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顾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金牛区隆磐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顾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4796号
原告:金牛区隆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20号。
经营者:王波,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菱,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顾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14楼140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隆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顾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金牛区隆磐建材经营部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顾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