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攀民终字第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庞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清全,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代理人***,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清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熊疆
代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