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1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戴安桥巷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祥居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怀远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丁士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南路589号。
负责人:张会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民,男,该支行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林,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祥居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陈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张 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朱贝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