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

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02民初1469号

原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戴安桥巷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铁建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蚌埠市交汇口共计230平方米的店面出租给被告作为水果超市、皮鞋店使用,租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按每月1.6万元计算。合同对租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租赁合同到期前,被告未协商续租事宜,于2018年11月30日前提出解除,原告予以同意,但截至被告退租前,尚欠付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7.2万元。被告拒绝支付欠付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欠付租金7.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证明房屋租赁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蚌埠市交汇口共计230平方米的店面出租给被告作为水果超市、皮鞋店使用,租期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1.6万元。该租赁合同到期前,被告未再续租,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同意,被告结清了2018年7月15日之前的租金,尚欠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合计7.2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持诉称理由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续租,但所欠租赁期间的租金应当给付。被告拒付租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按约定支付所欠租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租金7.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万祥

审 判 员  高士琴

人民陪审员  贾良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