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2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戴安桥巷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603255。
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皖03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支付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租金7.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司法短信专用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19)皖0302执21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仅有极少量余额,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皖C×××××车辆,本院已查封,未能扣押,未查询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
5、本院至其居所地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6、本院以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一)、(二)、(三)、(四)、(五)项,第四条(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利利
审判员 邱 雷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蒲春枝
书记员周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