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002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艺,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5006H。
法定代表人:林宗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戴安桥巷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007647603255.
法定代表人:李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机务段,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蛘埠路与泗水路交口东南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X103545076。
法定代表人:樊祥叶,职务: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机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