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3民初2694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戴安桥巷44号,组织机构代码7647603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计3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