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连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撤1号
原告:***,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尤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皮育心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