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17388F。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516(1-1)。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1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2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17388F。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三路**用代码913403007568360516(1-1)。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1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2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