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655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88号1栋31层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