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655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88号1栋31层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