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933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
负责人:杨文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
负责人:谢川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钰,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蔡珍远。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高新国际广场**iv>
法定代表人:符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