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933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

负责人:杨文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

负责人:谢川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钰,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蔡珍远。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高新国际广场**iv>

法定代表人:符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