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2民初3969号 原告:冯秀玥,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州市九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88号1栋3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冯秀玥诉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劳务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秀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宇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秀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天宇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08.56元,由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承包了中国电信彭州市分公司的劳务后,将全部劳务分包给天宇劳务公司,冯秀玥于2017年4月1到天宇劳务公司上班,岗位为开渠经理,工作地点彭州市天彭街道金***214号,由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对其工作进行安排管理。2021年3月3日,冯秀玥收到天宇劳务公司通知书,告知其工作岗位由开渠经理调整为电信营业厅营业员,工作地点调整变更为彭州市九尺镇兴隆街53号,限于3月4日报到,如果连续3日旷工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冯秀玥收到通知后明确向天宇劳务公司管理人员黄超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但其工作账号被注销,考勤被停止,自2021年3月起天宇劳务公司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停缴社保。冯秀玥认为,天宇劳务公司于2021年3月7日起已单方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冯秀玥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天宇劳务公司解除了与冯秀玥的劳动合同为由,作出了驳回冯秀玥要求天宇劳务公司、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冯秀玥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未解除与冯秀玥的劳动合同,其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系中国电信业务承包方,承包业务后又将业务分包给天宇劳务公司,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与天宇劳务公司的承包项目合同于2021年2月到期,冯秀玥所从事的开渠岗位被中国电信收回,现天宇劳务公司彭州市区域内已无开渠经理岗位。2021年2月底,天宇劳务公司与冯秀玥协商岗位调整事宜,因冯秀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未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上班,故天宇劳务公司停发其工资、停缴社保。天宇劳务公司认为,冯秀玥与天宇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调整工作岗位已作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本案中因天宇劳务公司向冯秀玥提供的开渠经理工作岗位到期,已无该工作岗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冯秀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符合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2条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调整工作岗位,不存在违法情形。故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述称,与天宇劳务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天宇劳务公司与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按照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承包中国电信2020年度工程施工计划的要求,双方签订了“2020年度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框架合同”。冯秀玥系2017年4月1日入职天宇劳务公司,从事渠道经理工作,工作地点为彭州市天彭街道金***214号中国电信彭州市分公司办工场所,其工作由天宇劳务公司进行安排,工资由天宇劳务公司通过银行代发。冯秀玥与天宇劳务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冯秀玥同意天宇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其工作能力,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2021年2月28日,因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的“开放渠道业务支撑服务协议”期限到期,致使天宇劳务公司不能再为冯秀玥提供渠道经理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天宇劳务公司管理人员与冯秀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事宜,因冯秀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天宇劳务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冯秀玥出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彭州市九尺镇兴隆街53号,并要求冯秀玥于2021年3月4日报到,若未按时报到,连续旷工3日,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冯秀玥收到“通知书”后于2021年3月3日微信回复天宇劳务公司管理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逾期未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上班,故天宇劳务公司停发冯秀玥工资、停缴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双方因劳动争议,冯秀玥于2021年4月21日向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天宇劳务公司、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08.56元。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仲委案字(2021)第00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冯秀玥的仲裁请求。冯秀玥不服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及仲裁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职工个人明细帐查询、***个人参保缴费证明、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度天宇劳务公司劳务分包框架合同、开放渠道业务支撑服务协议、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辨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宇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冯秀玥的诉讼请求作如下评判: 天宇劳务公司向冯秀玥提供的渠道经理工作岗位,因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的“开放渠道业务支撑服务协议”期限于2021年2月28日到期,致使天宇劳务公司无渠道经理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冯秀玥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事由,且冯秀玥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未按期到岗工作,天宇劳务公司停发工资、停缴社保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针对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连带责任的问题,冯秀玥与天宇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已将涉案劳务分包天宇劳务公司,冯秀玥并非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员工,其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冯秀玥要求天宇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通信产业成都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驳回冯秀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冯秀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