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752号
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龙尾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高润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督,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在诉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泽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