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338号
原告:***,男,1968年0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35538518。
法定代表人:张晓山,经理。
被告:长丰县造甲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造甲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003004410A。
法定代表人:邓先同,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锐,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丰县造甲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3元,减半收取232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建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义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