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蚌埠市华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庐州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执恢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华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延安路434号建筑大院南楼东4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5291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庐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工业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3553851E。 法定代表人:*** 蚌埠市华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民终157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变更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公司租赁费、材料赔偿款共计90524元及利息(利息以905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21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23)皖0302执恢8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庐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根据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只有极少量余额,未查询到汽车等其他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房产等财产信息。 5、本院以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信息查询一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恢复执行。若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民终157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