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精益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2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5号绿城国际1号楼23层2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411691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西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2号楼14层1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L5H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晨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34号壹幢四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029369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新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异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精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益物流)、青岛晨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晨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9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新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