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3执9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西瑞盈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西瑞盈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3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855元,申请执行费129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3执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