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983号
原告:成都城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景岗村五组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郫都区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翔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桃源路42号1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安靖镇方碑村金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城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翔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城科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城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成都城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