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6572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计2589元,由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桂
书记员 赖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