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1民初3108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江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江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计2453.5元,由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国胜
书记员 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