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6005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兴路磁灶宅内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56682C。
法定代表人:刘永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其桓,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43051C。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