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6606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1元,减半收取计6105.5元,由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海民
法官助理 庄彦为
书 记 员 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