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11741号
申请执行人:**同,男性,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执11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