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1174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同,男性,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 法定代表人:** :**。?? 申请执行人***、**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民终74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出口货款损失4028850.71元及利息155110.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7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损失4028850.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272元、执行费454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夏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