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恢111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淮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6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130792。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民延安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92227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第三人:迁安市城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迁安市花园街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5043100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邹 鑫
审判员 方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