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19)皖0323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君临天下小区B3#楼4单元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155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28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固镇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3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46802.4元、违约金219325.7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存款(已执行529658.77元)、车辆(轮候查封),无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房产等信息,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