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君临天下小区B3#楼4单元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155933(1-1)。
法定代表人:高廷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43213R,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37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1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