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君临天下小区B3#楼4单元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155933(1-1)。

法定代表人:高廷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43213R,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37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1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