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03民初5484号
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