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11民初1515号
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君临天下小区B3#楼4单元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沫河口村五蚌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和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周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