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2民初304-1号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4852978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玮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