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3民初615号
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紫竹建材经销部,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
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组织机构代码4852978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紫竹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紫竹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紫竹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紫竹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紫竹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柳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