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22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4852978172。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32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25元。
执行过程中,1、2020年6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6月14日,本院委托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
4、2020年6月28日,本院委托五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