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2民初3487号
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机构代码913403224852978172,住五河县城关镇中心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
被告:***(乳名***),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