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2民初2598号
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河县中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485297817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河县。
被告:五河县双忠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河县双忠庙镇双忠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69011884G。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五河县双忠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原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