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615号
四川省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四川省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90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2988260.96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园支行、110501656000****1221。实际冻结12988260.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90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