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青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莱庆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902民初1429号
原告:四川青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沁河路9号兴业、和睦人家6栋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5FUWK3G。
法定代表人:李月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红,女,生于1990年8月3日,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四川莱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龙舌坝江南尚城6-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BD11E2U。
法定代表人:邬勇。
原告四川青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洛公司”)与被告四川莱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证书代办委托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为公司职工代办证书,约定原告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支付预付款15000元,待证书交付于原告之日支付尾款,被告承诺在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证书办理,同时双方约定如被告未于指定期限内成功办理证书,原告不愿意继续申报下一年证书的,被告应当无理由退还原告15000元预付款,并且原告将办理证书所需全部材料提交于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但被告未能于2021年7月31日完成原告委托事宜,且原告不愿意继续申报次年证书,即被告应将15000元预付款全额退还,由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费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实现其诉请。
被告莱庆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证书代办委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原告委托被告为公司职工代办证书,约定总费用36500元,原告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支付预付款15000元,待证书交付于原告之日支付尾款,被告承诺在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证书办理,如因为被告的原因未履行,被告应退还支付的预支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于次日向被告转账15000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合同约定款项,并将办理证书所需全部材料提交于被告,但被告未能于2021年7月31日完成原告委托事宜,且原告不愿意继续申报次年证书。
另查明:本院向被告电话核实案件情况,被告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原告预交的款项并愿意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的诉称,《证书代办委托协议书》、电话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证书代办委托协议书》,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代办服务的款项,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服务,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明确表示应退还原告的预支款并愿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情况,原告请求被告退还预支款15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应为: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莱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青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被告四川莱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小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秘杪
书 记 员 胡 瑞
速 录 员 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