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597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阳市安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6677522A。
法定代表人:肖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阳市安泰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