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特13号
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6397XB。
法定代表人:符智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纪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莉,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TQ585C。
法定代表人:袁广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健,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桥源钢结构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平建筑劳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宝鸡桥源钢结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纪宝、姚红莉,被申请人广平建筑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宝鸡桥源钢结构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宝仲裁字第27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裁决事项超出仲裁申请范围。仲裁庭将双方签订的《拉萨市XX路市政道路工程跨青藏铁路大桥现场劳务架设抢工补充协议》作为本案工程款项的裁决依据,但该协议本身并没有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条款,仲裁庭据此协议对涉案工程抢工期间536000元的工程抢修费作出的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二、裁定事项认定错误。仲裁庭依据申请人与中机建设(德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认定本案跨青藏铁路钢桥的钢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附属设施拼装的结算数量为2861.94吨,又依《标准件买卖合同》所涉的两份螺栓货物托运单认定涉案项目所用标准件总重7.75吨、配件总重5.64吨,故涉案工程总重量为2875.33吨。但是螺栓本身的统计方法应当遵循《标准件买卖合同》,按照规格型号和数量进行统计,而不是以理论称重方法统计。且上述两份托运单所载明的重量均系螺栓以件为单位整体打包、包含其装运包装后的总重,并非螺栓自身净重,仲裁庭将螺栓托运重量作为螺栓净重,并将其作为工程总量的一部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广平建筑劳务公司答辩称:1、仲裁裁决没有超出仲裁申请范围。《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作为《跨青藏铁路钢桥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由此可见,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原合同的有效补充,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补充协议应该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超出仲裁申请范围没有法律依据。2、申请人认为裁决事项认定错误不成立。该项内容是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而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可撤销裁决的情形。3、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宝仲裁字第27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724364.4元,并支付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至被申请人该项义务履行之日止以372436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申请人在本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的30日内,即2019年10月31日后的30日内支付申请人质保金750545.5元。三、仲裁费45051元,被申请人40996元,申请人承担4055元。四、以上一、三项合计3765360.4元,及按第一项计算的利息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给付申请人。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审理中,申请人提交了四份证据:1、劳务合同;2、裁决书;3、抢工协议;4、清单;证明工程造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净重计算。被申请人质证,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的三性均不认可。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裁决书不属本案证据,其它三份证据均是在仲裁庭开庭时出示过的,仲裁卷宗中已保存,该组证据也不能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58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鸡桥源钢结构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平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虽然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但这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约定的效力的独立性。且补充协议的签订又系合同所允许的,并经双方签订确认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当事人约定,不存在程序上超出仲裁范围的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裁决中结算数额差异部分属于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宝仲裁字第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永世
审 判 员 李宝萍
审 判 员 邱有前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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