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执异22号
案外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
法定代表人:符智杰,该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纪宝,男,生于1993年2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系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
法定代表人:袁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div>
法定代表人:符智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本院冻结工行宝鸡宝桥支行260303942×××××05060账户内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称:2019年7月25日,我会工作人员在银行查询得知,贵院冻结了该工会账户,但我工会委员会至今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后了解到是因(2019)陕03执162号执行案件冻结了我工会账户。因前案(2019)陕03执9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也曾冻结该工会账户,案外人提出异议经审查贵院作出(2019)陕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该工会账户内存款的执行。现又被冻结,请求立即解除异议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宝桥支行260303942×××××05060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申请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14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宝仲裁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724364.4元,并支付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至被申请人该项义务履行之日止以372436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申请人在本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的30日内,即2019年10月31日后的30日内支付申请人质保金750545.5元。三、仲裁费4505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40996元;申请人承担40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宝桥支行260303942×××××05060账户内存款3782011.00元。该账户类别为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成都日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也曾冻结过该工会账户,案外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陕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中国工商银行260303942×××××05060账户内存款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会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经费不应被视为其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宝桥支行260303942×××××05060为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应认定为“工会经费集中户”。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宝桥支行260303942×××××05060账户内存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魏小明
审 判 员 王 雷
审 判 员 李红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 和
书 记 员 李冰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