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TQ585C。
法定代表人袁广平。
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6397XB。
法定代表人符智杰。
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2019)宝仲裁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9835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渭滨区宝成铁路西侧的1幢2幢3幢4幢房屋(面积3434.19平方米)、5幢6幢7幢8幢房屋(面积3843.33平方米)所关联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不一致,另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陕CXXXXX、陕CXXXXX、陕CXXXXX、陕CXXXXX、陕CXXXXX共计五辆(查封期限:2020.8.31至2022.8.30),以上两项财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均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告知不追加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本院对申请人成都广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陕03执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永涛
审 判 员 刘长春
审 判 员 刘正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