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182号
原告:李芝刚,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顺锐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千佛村金山街162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10600MA62366197。
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李芝刚、***与被告四川顺锐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芝刚、***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芝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芝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